Mon to Fri: 08:00 - 18:00 / Sat: 08:00 - 12:00
When you stand up for your rights, choose the right team; The right team for your rights
Collaboration is vision; Connecting peoples for vision; Common help for uncommon vision
马来西亚法律咨询
可以,最重要的是这位执行人是一位你信任的人。如果你的受益人是未成年人, 你将需要任命至少两名执行人。
不是的,屋子的联名者是不会直接继承你的部分。我们需要依据遗嘱的指示或遗产分配法令来分配你所拥有的部分。
不需要。遗嘱是一份属于你个人的私密文件。你只需要通知你的家人,你的遗嘱是交由律师事务所保管就行了。
需要的。即使仅有一间房产,你也必须立下遗嘱。立遗嘱是为了避免在你离世后,你的财产无法顺利及妥善地分配给家人,给家人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
立遗嘱能让你事前规划妥当,将你的财产依据你个人的意愿来分配。同时也能安排好你的执行人来处理你的事务。
目前,马来西亚政府没有征收任何遗产税。
在这种情况下,你的财产将会依据1958 年马来西亚遗产分配法令来分配如下:-
只有配偶
全部属于配偶
只有父母
全部属于父母
只有子女
全部属于子女
只有父母和配偶
父母和配偶均分
只有配偶和子女
配偶 1/3 , 子女 2/3
只有父母和子女
父母 1/3, 子女 2/3
有父母, 配偶和子女
父母 1/4, 配偶 1/4, 子女 1/2
无父母, 配偶和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堂表兄弟姐妹, 近亲
*注: 在分配你的财产之前, 你的受益人需要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
立遗嘱的费用是根据条款的数目而定,最基本的一份遗嘱收费大约是马币480。
伤人﹑偷窃﹑绑架﹑强奸﹑贩毒﹑杀人﹑打劫等等都属于刑事案件。
当警察(或其他受法律授权的人)触摸或限制要逮捕的人的身体时,或者当你通过言语或行动自愿接受拘留时,即发生逮捕。
根据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 的第19(1)条规定,如果您拒绝逮捕,警察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逮捕你。但是,是否需要武力取决于情况,如你是否武装以及是否表明有意抗拒逮捕。
这取决于怀疑你的罪行,如果你被怀疑犯有可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死亡的罪行, 警察则无需逮捕令亦可逮捕你。
如果你被怀疑涉嫌犯法被警方逮捕,宪法与刑事程序法将保障你被告知被捕的原因。
- 刑事程序法28A条文也赋予你联络亲友的权益,你也可以联络律师。当然在特殊情况下警察[副警监(DSP)或更高级别的警官]也可以否决这些权益如果警察合理地相信:
A) 你可能通知你的同谋采取措施避免被捕;
B) 你可能隐藏,捏造或破坏/销毁证据或恐吓潜在的证人;
C) 对你的审问/记录是如此紧急,以至于在考虑到其他人的安全后不应拖延
警察可能只拘留你24小时(进行调查,例如对你进行面谈,或者对你的血液和尿液样本进行测试),也可以将您你带到法庭申请延长扣留。
如果要延长扣留,警方需在24小时内把嫌犯带到法庭申请。
警察可以申请延长两次拘留期如下:-
- 在你的拘留期结束时,警察必须释放你或由总检察官署提椌你。
- 警方调查完毕后将交由总检察官署决定是否提椌。如果总检察官署未决定/来不及提控,一般警方会叫家属来签署担保文件以便保释嫌犯。警察局的口头保释下,担保人一般情况是无需缴费担保金。但如果嫌犯保释后没有遵守指示到警局或法庭报到,担保人将被罚担保金。
- 法律要求你回答所有有关怀疑你犯罪的问题,除非你的回答会使你面临刑事指控﹑处罚或入罪。
- 你也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对你不利的问题。
- 面谈开始时,警方必须警告你,你有权保持沉默。
当然。无论你是否决定认罪,律师亦可向你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及为你辩护,例如协助分析你的案情﹑定罪可能性﹑可能的刑罚等等。
嫌犯被控上法庭后,法庭会问是否认罪。如不认罪或者认罪后文件不齐全,需要再过堂,那么就需要担保人前来保释。但不是每个罪行都能保外候审,一些严重罪行如贩毒、军火、绑票等案件是完全不能保释。轻微罪行如323条文的轻微伤人,检控官一般会建议担保金数额给法庭。
- 民事诉讼的范围很广泛,例如:-
A)土地纠纷 (Land Dispute) 如逆权侵占;
B) 雇佣纠纷 (Labour Dispute) 如劳资纠纷,雇员补偿申索及人身伤亡案件;
C)交通意外索偿;
D)追讨欠租/收楼事宜;
E)追讨债项 (Debt Recovery);
F) 诽谤;
G) 争议遗嘱;
H) 强制令申请等等.
- 商业诉讼是商业纠纷 (Commercial Dispute) 如违约,公司股东间的纷争,银行及金融,商品及服务销售等等。
在展开民事诉讼之前,你应该紧记,法庭可能会在聆讯后裁定你未能提出充分证据,因而判你败诉。如果败诉,你不但不能得到你所申索的款项,更不能取回你因提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及有关开支。此外,你将要承担对方作抗辩所花上的讼费(如果对方是由律师代表的话,这包括律师费)。再者,如果对方在案中向你提出反申索,并获得胜诉,你需要支付法庭判给他的赔偿。建议你先寻求法律意见,以评估你在案中的胜算,和一旦展开诉讼后所涉及的风险。
向他人展开民事诉讼是有期限的,视个别案件而定。多数于纠纷发生起计的六年内提出。
并非如此,向法庭提出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法。你可以透过调解或讼裁的方式来处理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通常商家会考虑诉讼。诉讼不仅耗时耗钱,而且官司过程和内容会成为大众可以查询到的公共记录。同时也会带来负面的报导、让商家名誉受损、让过去的商业伙伴反目成仇。因此,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诸如调解、仲裁类的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及其后续争端。因为利用这些途径解决商业矛盾更加灵活、经济、公正、快捷、保密。
调解是一个自愿及私下解决争议的程式,其中由一位中立人士 - 调解员协助双方达成协商的协定。调解员无权强行要求解决争议,其作用是打破僵局,鼓励当事各方友好和解。商事争议中,僵局的产生往往起因于对对方的诚信缺乏信任、对争议的事实或对提交法庭解决结果的看法各执一词。调解员将为当事人联络沟通,消除情绪化的成份,使当事人将焦点集中在潜在的目标上。他∕她会鼓励双方自行达成共识而非向其施行协定。
在展开民事诉讼之前,你应先考虑有关申索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金额,以决定应该在哪一法庭兴讼。若涉及的赔偿金额:-
-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提出起诉的一方被称为「起诉人」;而被起诉的一方则被称为「答辨人」。在呈交文件到法庭以展开民事法律程序之前,建议起诉人先向答辨人发信 [正式称为(要求信)] ,要求该答辨人于某一限期(通常为期7 至14 日)内作出补救、补偿或还款(视乎情况而定)。
- 如果答辨人没有在限期前遵从信中指定的要求,或没做出任何回覆,起诉人便可起诉答辨人。诉讼开始时,起诉人须向法庭申请发出一份称为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或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文件并将该文件送达答辨人。在区域法庭或高等法庭原讼法庭的民事诉讼中,这两种文件是起诉人提出起诉时最常用的文件(有时会被俗称为 「法庭传票」或「法庭告票」)。
一般来说,向法庭提出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法,建议你先考虑是否仍有其他方法能解决纠纷。举例,若某人欠你一笔债项,你可以先写信给欠款人,要求他还款。你应在信内说明欠款数目和欠款原因,并警告该欠款人如不在你所指定的日期内还款,你将会向法庭提出诉讼。
破产是当一个人欠债超过五万令吉无法偿还,被债主起诉和向法庭申请破产程序,然后被法庭判入穷籍。一旦法庭宣判该欠款人破产,其国际护照将被扣留,其名下的产业、银行账户,不论是属个人或联名拥有,都将被冻结,并由破产总监官方 (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 接管。
一旦破产,所有银行户口会被关闭。若因工作需要,可向报穷局申请开设银行户口。
破产人士必须先获得破产总监的授信批准或法庭批准才可出国。每一次出国都必须个别做出申请。
破产并不会牵连欠债人的家人。只有破产人士的财产包括汽车和房屋会归于破产总监的管理,根据分配/变卖后再用来抵债。
不过,如果破产人士在之前与家人联名购买房子或其他产业,或者有银行上的联名,破产人士的一半拥有权将由报穷司接管。虽然另一方的拥有权不受影响,但报穷局能批准银行拍卖有关产业,根据分配后用来抵债。
在2017破产法令下,债主不能对社会担保人 (Sosial Guarantor) 展开破产诉讼,除非获得法庭的同意。
注:社会担保人即非商业用途贷款的担保人,如私人房贷或助学贷款等;一切牵涉商业利益的贷款,例如商用车贷款都属于商业性质担保人。
一般上是不会影响你的工作,除非你的工作是需要执业执照的行业,例如医生、律师、工程师等专业人士。
破产人士的公积金将不会受其影响。
- 在1967年破产法令107条文下,通过法庭申请还清欠款;
- 在法令33条文下,通过法庭程序,在债权人不反对下摊还规定部分债务;
- 在法令33(a)条文,破产人在5年后申请脱离穷籍;
- 在法令33(c)条文下(新增),允许破产人在符合条件下,于3年后脱离穷籍。请向律师咨询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你可以向对方车险提出索偿,如果交通意外是:-
A)对方疏忽而导致;
B)对方车险仍在受保期。
疏忽索偿的民事诉讼必须在意外发生日起的六年内入禀法庭向涉事者提出索偿。
你应注意以下事项:-
A)对方车险的有效受保期;
B)交通意外发生过程的有效证据,例如:照片/闭路电视/行车记录/人证等;
C)在未取得律师的意见之前,不要签署雇主或任何保险公司的文件或接受保险公司和公证行 (adjuster) 的调查;
D)保留所有证件、银行存折、雇佣合约、工资单和学历文凭等资料;
E)保留意外发生后的开销单据,如医药费、手术费、交通工具维修费、医疗用具(轮椅、拐杖)、来往医院车程费
赔偿(受伤案)可包括以下几项:-
A)一般赔偿 (General Damages):
- 赔偿金额是根据医疗中心所诊断的报告如伤势,未来手术费用,日后丧失赚钱能力/ 收入,伤痛津贴 (Pain and Suffering) 等
B)特别赔偿 (Special Damages):
- 赔偿金额是根据意外所造成的损失,例如:
你应预备以下资料作评估交通意外受伤或死亡计算赔偿额:
- 意外索偿是倘若你遭遇的意外是由于其他人疏忽所引致的, 举例说,侍应为你斟茶时不慎将滚水倒在你身上将你烫伤、在逛商场时因商场未有合理地保持地面干爽清洁而令你滑倒受伤等。
- 其他意外索偿也包括工伤雇员补偿,医疗疏忽,飞机或船只发生的意外等等。
是的,你可向疏忽者提出民事索偿。
伤者提出申索是有时限的。你必须在意外发生日起六年内入禀法庭向涉事者提出申索。
范围太广,建议你寻求律师的意见。
在你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你必须先以正式的书面形式要求房客支付拖欠的租金。
没有法庭的庭令,你不能这么做。首先你必须终止租赁协议并聘请律师帮你起诉房客拖欠的租金,并要求他们空置房屋。只有在法庭批准该命令后,你才能开始重新获得房屋。如果你强行进入房屋,您可能会被房客起诉。
房东可以在无需终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庭申请扣押财产令 (Writ of Distress)。如果法庭批准后,房东可以扣押租户的财物并拍卖它们以偿还所拖欠的租金。注:房东不能擅自开锁进入房屋、扣押并拍卖租户的财物,必须由法庭执行人处理。
简单来说,清盘就是如何将一间公司正式结束营业,并向相关人士分发所有该公司的资产。清盘的过程中,公司会被接管并以对债权人与股东有利的方式进行管理分配。
清盘有两种类别:
A) 强制性清盘 (也被称为法庭命令清盘) B) 自愿性清盘
在马来西亚,非回教徒有两种方法可以解除婚约:-
A) 双方同意离婚 (Mutual Divorce/ Joint Petition)
B) 单方面申请离婚 (Unilateral Divorce/ Single Petition)
[双方同意离婚]或称为无争议的离婚就是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另一方配偶对离婚请愿没有异议或双方已达成协议/同意解决所有问题 (如抚养权、探望权、赡养费以及资产分配) 。
*注:
[单方面申请离婚]就是一方提出离婚请求, 另一方配偶不同意离婚;或是双方同意离婚但离婚条件无法达成一致 (如抚养权、探望权、赡养费以及资产分配) 。
*注:[单方面申请离婚]需要出席国家登记局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JPN”)的婚姻调解局以获得婚姻辅导证书来申请离婚手续, 除非案例属于/满足第106条1976年婚姻和离婚法 [Law Reform Act (Marriage and Divorce) 1976] 的情况下 (如被另一方配偶遗弃两年或以上并且不知他/她的下落、另一方配偶被监禁有期徒刑五年或以上、家庭暴力等等) 。
不需要,倘若双方都已同意离婚,又或是在以下情况下都能申请离婚 (例如另一方配偶出轨 (婚外性行为) 、外遇、通奸、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赌博、吸毒、下落不明、做出不合理的行为举止 (需要有力证据证明) 导致申请者无法继续维持一段婚姻 。
需要。常见的原因譬如另一方配偶出轨 (婚外性行为) 、外遇、通奸、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赌博、吸毒、下落不明、 双方已分居超过两年或以上、另一方配偶做出不合理的行为举止使申请者无法继续维持一段婚姻。
A) 双方同意离婚:需要大约四至五个月 (请参考下一题)
B) 单方面申请离婚:需要较长时间 (视案例/实际情况而定)
- 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
- 律师将离婚协议书提交法庭;
- 法庭排期;
- 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席法庭的审讯
- 法庭将批准暂时性离婚 (Decree Nisi) 。在三个月的期间里,双方可以反悔取消离婚申请。
- 三个月后律师将把暂时性离婚证书申请为正式生效 (Decree Nisi absolute) 。
A) 双方同意离婚:一般都需要双方出庭,如果无法出庭,请咨询律师;
B) 单方面申请离婚: 需要申请者出庭 (律师需要申请者的配合来进行案件审讯,谈判,具体分析案件等)
一般分两类:-
A) 前妻赡养费 (前夫须提供直至前妻再嫁或离世)
B) 孩子赡养费 (前夫须提供直至孩子18岁后或大学毕业)
*注:
可以。律师接触繁多离婚案件,具备专业性, 不仅能够掌握双方的心理状态, 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同时也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辅助双方和平沟通,互相理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不会。你仍需要向法庭申请离婚。
如果你是通过[双方同意离婚],那你可以决定律师费由谁支付 – 可以是双方共同支付,或由其中一方支付。
如果你是通过[单方面申请离婚],那各方得支付自己得律师费。
以下是主要的文件:-
在1955年劳工法令中阐明,劳工法令只适用于薪资不超过2000令吉,或是手工劳动领域的雇员,如巴士司机等,以保障较弱势者。薪资高于2000令吉的雇员福利,视雇员和雇主间的合约而定,即录取信(Offer Letter)的内容。
不可以。雇主可以向员工发出警告信,以用来警告员工不再犯相同错误。 假如该员工不承认有关工作上过失的指责,雇主必须出示Show Cause Letter,让员工解释有关的行为。同时,该公司必须进行内部审查(Domestic Inquiry),提供员工辩解的机会。
不可以。劳工法14(1)条文提及,在解雇或惩罚该员工时, 必须先经过调查 (Due Inquiry)。雇主要解雇员工,必须要有正当的、合理的及公 正的理由 (Just Cause or Excuse)。也就是说在解雇员工之前,雇主须先经过调查, 并引证能举出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假如员工被证实是没经过调查就被解雇,那雇主是触犯了1955劳工第14(1)条款。
那么,员工可在60天内向有关部门面做出投诉。而且这是没有薪水限制的。即使薪水超过2000,也是可以在Industrial Relation部门投诉无理解雇。
公司裁员前必须预先警告员工该公司的状况,让员工做好心理准备及有更多时间寻找替代的工作。其次,公司必须根据裁员的步骤将雇员分类,如采用后进先出(Lifo)的原则进行筛选。根据劳工法令,公司裁员时也必须要分批裁员,如分成3批、每批裁员10人等,因为一次性的大举裁员,将会对公司和员工造成巨大且严重的伤害。
根据雇佣法令,雇主在解雇员工时都必须支付遣散费,而该笔遣散费则视雇员在该公司的资历和薪资而定。
The Unique Story
STEPHEN & CO. is a firm of advocates and solicitors dedicated to providing a wide spectrum of legal services and expertise at all times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needs and expectations of our clients.
STEPHEN&CO。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与拥有辩护律师。我们考虑到客户的需求和期望,在任何时候我们致力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和专业知识。
assist clients with all aspects of divorce proceedings to terminate a marriage or domestic partnership and establish agreements and orders allowing former spouses or domestic partners to move forward as single people
advising companies, individuals and non-profits as an outside general counsel on corporate an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aw, merger & acquisition, organization and governance, and adoption of necessary legal policies
provide them with a realistic assessment of their case and help them make sound legal decisions, criminal defence attorney with the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necessary to best defend you
all types and sizes, including those for professional services, sales and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and preparation of templates for client use
how can we help you ?
We are unique
We provide personal and aggressive legal representation
Practical approach to solving your business question or problem
We offer online initial case evaluations
Learn your business and asses the requirements to ensure all the legal requirements are correctly handled
Drop a message
Contact us 24/7 Or Fill up the form for FREE case evaluation
Our Legal Team
Lawyer
Mr. Eng Khin Hock graduated from National University of Malaysia in 2008. He was called to the Malaysia Bar in 2009. Since practice in 2009, he has been doing litigation matters and now also focuses on civil litigation, inter alia:-
Mr. Tan Chong Hean graduated from National University of Malaysia in 2008. He was called to the Malaysia Bar in 2009. Since practice in 2009, he had been doing and presently concentrating on solicitors’ works.
Ms. Lee Hsiao Ching graduated from National University of Malaysia with a Bachelor of Laws (Hons) degree in 2009. She was admitted as an advocate and solicitor of the High Court of Malaya in year 2011.
Ms. Choong Choay Yim graduated from National University of Malaysia (UKM) with LL.B (Hons.) degree. She was called to the Bar in year 2009 and she was employed as a legal assistant in Messrs. Cheong Wai Meng & Van Buerle, Penang. She joined Messrs. Quah & Yeap, Penang in year 2011.
Legal Assistant
Ms. Tan Swee Poh did her law at th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Malaysia where she obtained Bachelor of Laws (Hons) degree in 2008. She then read in the Chambers of Messrs Alex Chang & Co. and was retained as a legal assistant from 2008 to 2012.
Call us: Penang 016-7784618
Kuala Lumpur 012-2854618